您所在的位置: 安庆婚姻网 >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离婚

律师介绍

黄自富律师 当事人您好,当您进入到这个页面的时候,可能您或您的亲人朋友遇到了某些问题或者疑惑,需要法律来解答和帮助。本人是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为您解决问题,助您生活无忧!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黄自富律师

手机号码:13074032716

邮箱地址:1983233719@qq.com

执业证号:13408201010882380

执业律所: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望江县法院对面金旺名都三楼

离婚

婚姻法的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在《婚姻法》第四条中,就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作出了规定。其中就要求,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对对方忠实,同时在婚姻关系过程中也应当彼此尊重。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应该属于一种法定义务。而除此之外,我国法律中并未对夫妻的忠实义务作出其他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婚姻法的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

  夫妻忠实义务应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不仅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肯定也就侵害了法定权利(配偶权),当为侵权行为,侵权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婚内侵权之诉,司法机关不应该关闭此项大门。只有这样,对整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才能形成一个有层次的制度。但基于配偶权为相对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往往是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完成,配偶一方侵犯了配偶权自无争议,但第三者所作行为的性质是否一样呢?如在台湾,是否配偶一方适用第184条第1项,而“第三者”则为第2项。另者,在无过错方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实属婚内侵权,此时的赔偿制度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就体现在出轨、外遇上面。有的人在结婚之后,可能会在外找小三,也就是我们说的有婚外情的情况,这只能说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违反。但实际,因为违反这一义务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其实法律中并未作出很明确、直接的规定。不过要是可以认定对方的婚外情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话,那以此提出离婚,一般法院调解无效的话,也是会判决离婚。与此同时,在离婚的时候还可以要求对方做出损害赔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0556hunyi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望江县法院对面金旺名都三楼
手机:13074032716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