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您好,当您进入到这个页面的时候,可能您或您的亲人朋友遇到了某些问题或者疑惑,需要法律来解答和帮助。本人是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为您解决问题,助您生活无忧! 详细>>
律师姓名:黄自富律师
手机号码:13074032716
邮箱地址:1983233719@qq.com
执业证号:13408201010882380
执业律所: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望江县法院对面金旺名都三楼
摘要:离婚涉及财产事项,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男女双方或一方均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接下来,小编要讲解的内容是“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为中国内地的一种用于住房的社会福利。它属于职工基本福利“五险一金”中的“一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以及装修自住住房。缴存分为两部分,即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所在单位缴存部分,两部分数额相等,均汇入个人帐户;缴存之后全部归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设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专门个人帐户。个人缴存比例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利率低。但职工在缴存公积金期间,非《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明示的原因外,不得提取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在司法实践中,住房公积金怎么处理?
由于住房公积金特殊性,在没有法定事由出现时,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无法将公积金从账户中提取的,即资金无法变现,这也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所有权方拒绝分割公积金的—个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处理中采取折价或财产补偿的方式进行:
(1)如果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通过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然后用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方给予金额较低的—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如果仅—方拥有住房公积金,由拥有公积金的—方以折价款的方式向另—方进行现金补偿,金额为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总额的—半,或用其他财产折价补偿。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